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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4]28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样本附后),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各类应税凭证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花税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税务局登记备案。

  二、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货物运输单据、仓单、栈单除外)。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三、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截止时限及新登记簿启用
  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各单位应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登记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应税凭证,以后每月按规定进行登记。从2005年起,每年启用新的登记簿。登记簿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宣传辅导及检查
  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可以促进纳税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切实做好印花税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局将在6月份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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