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2004]6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心定于2004年4月1日至5月30日对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与标准
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本次年检:
1、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2、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和其他资质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自成立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12个月以上停业的;
3、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或转让股份,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师正常流动的;
4、不使用统一财务核算软件,财务报表不真实,未使用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隐匿、转移收入,或没有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上报财务报表的;
5、没有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档案,未使用新的统一工作底稿或不遵守工作底稿管理制度的;
6、各事务所刊登、传播各类文字、声像等事务所广告宣传品未报送税务师协会进行审查、备案的。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标准
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2.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3.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或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年龄已满70周岁的;
5.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6.调离事务所或一年以上不在事务所执业未及时办理调转手续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的。
四、有关年检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经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在事务所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限期整改,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吊销事务所执业证,不得继续执业。
(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取消执业资格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不得继续执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大连市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将通过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年检通过的事务所请携带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年申印章。
(四)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部分项目将在10月份进行,注册税务师年检通过后也将在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网站公告,公告后由事务所统一携带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到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加盖年申印章。
五、年检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接到本通知后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要认真学习文件,按文件要求进行准备并做好自查自检。
2、本次检查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在事务所自检的基础上实行实地查验。
3、各税务师事务所要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