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函[20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发[200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要求增设和调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城市已将材料上报我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这些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和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代表性以及点位布设的技术方法、点位设置的规范性等进行了技术审核。其中,部分城市所报材料齐全,符合《通知》要求并执行监测规范,严格控制了采样口高度,我局同意这些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和调整方案(见附件一)。另外,一些城市所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通知》要求和监测规范(见附件二),请这些城市于10月10日前将材料补充齐全,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我局将于10月底完成其余城市点位增设和调整的审批工作。
点位增设和调整方案已获批准的城市,请抓紧进行点位新址的建设和各项准备工作。从2002年1月1日起,均要求采用新的布点方案进行监测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数据。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
已批准的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方案审批意见 附:未批准的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方案审批意见
唐山、昆明2城市空气监测点位调整不符合总局环发[2000]254号文精神和技术要求,不同意上报的调整方案;可在新增和扩展建成区内增设监测点位,请尽快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点位增设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