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办财[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银传[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当地农发行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今年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保证夏粮收购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摘)
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夏粮收购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行认真做好当前夏粮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和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行要准确把握贷款政策,积极支持企业收购粮食。一是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的信贷资金供应。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增储和轮入所需收购信贷资金,按政策规定保证及时足额供应;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企业收购政府调控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在明确有关利息、费用补贴和价差亏损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二是积极发放粮食流转贷款,重点支持好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成民营或其他股份制的粮食企业,也要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对列入粮食最低收购价范围的品种,在预案启动前,要积极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粮食,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在预案启动的地方,要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足额地向指定企业发放贷款。四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及时解决企业季节性原料储备所需资金,同时促进粮食收购多渠道的形成。
《通知》要求,各级行要妥善处理好执行政策与防控风险的关系,积极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因地制宜地做好贷款资格认定工作。对一个县范围内企业正在改革改制或尚未改革改制,确实没有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的企业的,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定资信和经营相对较好的企业给予贷款资格,承担当地夏粮收购任务。二是准确把握贷款条件。对未进行改制的企业和改制企业已妥善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的,要按贷款条件予以贷款支持。对用于粮食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要因企制宜并与企业协商确定,不搞“一刀切”,不规定固定的比例。对去年经营未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先给予支持,对有销售合同、以销定购的可不受最高贷款额度的限制。三是把握好贷款支持的价格政策。要按照“市场定价、企业自主”的原则掌握粮食收购贷款发放,开户行要主动与粮食企业协商沟通,分析把握粮食市场价格,支持粮食企业按合理的价格自主收购粮食,不设定贷款支持的价格限制。各省级分行要加强粮食市场分析,及时搜集和发布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指导和帮助基层行和粮食企业有效地把握好粮食市场价格。四是加强贷款使用的监督。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又必须支持其收购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坚持实行“钱粮挂钩、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加强库存监督管理。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粮食企业,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允许企业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贷款。五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早籼稻、小麦收购贷款,要单独记账、单独监测反映。对所形成的库存要督促企业单独管理。对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早籼稻、小麦所发放的贷款,确因粮价下跌企业发生价差亏损而出现的贷款风险,经上级行核实后,不追究贷款行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