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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检查建设系统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和评选200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0 生效日期: 2000-12-1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2000]3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团委:
  1998年以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围绕实现优质服务,把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活动由公交行业向市政、供水、环卫、燃气、热力、园林等行业推广。通过强化活动载体,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促进了文明行业和文明城市的创建。为了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年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1年1月至3月开展检查199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评选2000年度(含1999年)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工作。现将建设系统城建行业检查和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度的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以《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1998年度全国城市建设公交、市政、供热和燃气、园林、环境卫生等窗口行业已获得“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或个人进行检查和考核。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制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
  2、是否开展了推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青年文明号助万家”或其它切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3、是否在“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及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4、是否建立了从创建、考核、激励到管理的运行机制。
  5、是否在工作场所的醒日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准(或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放大样),公布监督电话。
  6、是否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党政部门的物质、精神奖励。
  7、是否有违章违纪行为和被群众投诉的问题。
  (二)检查方式
  检查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主,由同级团委配合进行。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能否认定为200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依据。请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件1)。要吸收全国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和群众参加,采取自查与互检相结合,集中明查与抽查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征询群众意见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于名不符实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取消称号,摘下牌匾。

  二、评选200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范围
  开展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1、参评的青年集体的从业人员均能优质服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2、该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35周岁左右。
  3、原则上从已获得省级(合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或个人中,再申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三)评选数量
  全国城建窗口行业新增青年文明号名额不超过1998年度名额的20%。
  (四)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方式。评选过程中,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与团组织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荐、考核全国青年文明号。
  (五)评选步骤
  1、基层青年集体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表》(见附件2)和全国青年文明号成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并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逐级进行申报;
  2、各级城市市政和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团委进行审核选拔,逐级推荐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同级团委。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团委审核、选拔后,将评选2000年度城市建设行业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名单,连同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于2001年1月底分别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共青团中央青工部;
  3、建设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同评审材料和抽查考核,确定全国城市建设行业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符合标准的,将与被继续认定的青年文明号一起被命名为2000年度的“全国青年文明号”。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保证检查不走形式,监督不讲情面,评定不降标准。
  (二)加强指导,大力宣传。注重挖掘、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基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交流,注重反馈。检查、评选的有关具体事宜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张红梅
  联系电话:010—68393089
  联系人:团中央青工部 刘爱萍
  联系电话:010—8521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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