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78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宣布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第2条 监督的指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THSWCZ1、THSWCZ2、THSWCZ3及THSWCZ4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