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旅游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旅游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干部职工;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8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36名(名额分配见附表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在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提出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开创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作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和诚信建设,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科学利用资源,管理水平在全国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
4.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成绩显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全国旅游系统堪称表率;
2.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创新效果好,其事迹在全国旅游系统位居前列;
3.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4.在其他方面对旅游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比例应向一线职工倾斜。机关和事业单位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推荐的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0%,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候选集体和个人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各级人事、旅游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和《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1式3份),先进事迹材料(1式6份),写出推荐报告(包括人选产生程序、单位意见及公示结果),连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及底片,请于2006年9月30日以前将以上材料报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或者“全国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国家旅游局联合组成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各地可相应成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江泓 金宝石
联系电话:010-65201927、 65201932
传 真:010-65201900
地址: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子信箱:rsc@cnta.gov.cn
人事部、国家旅游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全国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姓 名_____________
呈报单位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籍 贯 级 别 工资档次
参加工作时间
工 作 单 位
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工作简历
主 要 事 迹
所在单位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 级人事、旅游部门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地)级人事、旅游部门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 级人事、旅游部门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国家旅游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和材料要求
一、填表说明
1.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端正清楚。
2.'呈报单位'栏填'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3.'工作单位'、'单位名称'栏要填全称。
4.'公示情况'栏填写公示时间、范围及结果。
5.'工作简历'栏,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务。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担任不同职务或工作的,应分别填明。
6.推荐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各级旅游、人事部门要签署审核意见,并分别在相应栏中盖章。
二、事迹材料要求
1.呈报单位在填写先进集体'主要事迹'栏或先进个人'主要先进事迹'的基础上,要分别写出事迹材料。事迹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规格与《呈报审批表》大小一致)。
2.事迹真实客观,评价得当,文字生动简练,重点突出,经单位审核无误。
3.人称要统一,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均可。
4.年、月、日和有关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量单位要统一,超过万元以万元为单位。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级别 |
职工总数 |
|||||
何时 |
|
|||||
主
要
事
迹 |
|
|||||
所在单位 |
(盖章) | |||||
县 级 |
(盖章) | |||||
市(地)级 |
(盖?? 章) | |||||
省 级 |
(盖章) | |||||
人事部、 |
(盖 章) |
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地? 区 |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先进集体 |
北京市 |
8 |
4 |
天津市 |
2 |
1 |
河北省 |
5 |
3 |
山西省 |
4 |
2 |
内蒙古自治区 |
2 |
1 |
辽宁省 |
5 |
4 |
吉林省 |
2 |
1 |
黑龙江省 |
2 |
2 |
上海市 |
6 |
3 |
江苏省 |
8 |
5 |
浙江省 |
7 |
5 |
安徽省 |
3 |
3 |
福建省 |
4 |
2 |
江西省 |
8 |
2 |
山东省 |
7 |
5 |
河南省 |
4 |
3 |
湖北省 |
5 |
3 |
湖南省 |
3 |
3 |
广东省 |
16 |
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 |
2 |
海南省 |
2 |
1 |
四川省 |
6 |
4 |
重庆市 |
2 |
1 |
贵州省 |
2 |
1 |
云南省 |
5 |
3 |
西藏自治区 |
1 |
1 |
陕西省 |
3 |
2 |
甘肃省 |
2 |
1 |
青海省 |
1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 |
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 |
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2 |
1 |
国家旅游局 |
3 |
2 |
合计 |
136 |
80 |
附件1:
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邵琪伟 国家旅游局局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张希钦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王志发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办公室:
主 任:
李悦中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司长
薛 虹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成 员:
杨 强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
吴科锋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人事处处长
宋汝冰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考核奖励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