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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开行政法(1997)145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贷款项目是指由开发银行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的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下项目。 
 
  第三条 开发银行重点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贷款,对小型项目贷款严加控制。小型项目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政策,符合程序,规模适度,注重效益”。 
 
  第四条 小型项目贷款的投向主要是为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大中型政策性项目配套的生产性项目和高新技术应用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专项项目。 
 
  第五条 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小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 
 
  (二)具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偿还能力的国有企业以及少数国有产权股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 
 
  (四)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五)企业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能够根据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六条 小型项目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小型项目(不含国家专项)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开发银行年度贷款总规模的5%以内。各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控制数。 
 
  第七条 开发银行对小型项目承诺的贷款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60%。 
 
  第八条 严格控制小型项目的借款期限和建设期限。小型项目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建设期限控制在两年以内。 
 
  第九条 小型贷款项目的管理: 
 
  (一)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项目,由有关评审局将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送有关信贷局并送贷款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评审局拟写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签发。 
 
  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由有关评审局提出项目贷款评审报告并拟写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和信贷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签发。 
 
  (二)小型项目3000万元以上硬贷款的借款合同,报主管行长审批,3000万元以下硬贷款借款合同,由有关信贷局局长负责审批。 
 
  (三)信贷局要加强小型项目贷款的管理,严格监督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借款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 开发银行对小型项目实行定额贷款。对建设过程中因调整概算而要求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展期的,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管理事宜,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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