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7(2)及(3)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大鹏湾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
第2条 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适用于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第3条 指定日期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
(a)本条例第7(2)条指定的日期为1990年12月1日;及
(b)本条例第7(3)条指定的日期为199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