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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疾控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工作,使肺结核病人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管理,是推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有效实施,如期实现各项规划目标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上述相关工作,我部制定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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