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科[2007]第142号
上海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上海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大平洋蓝登光器件有限公司、上海福克斯波罗有限公司、上海瀛赛拉磁性器材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46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沪科外(2000)第059号]文件精神,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评审,你单位已通过上海市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复审。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到我委领取新的双密集企业证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