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粮字第094107101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粮字第094107101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8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农村酒庄酒品品质,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申请资格通过本会「农村酒庄评鉴」业者。
三、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应检具下列书面资料,向本会指定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酒品评鉴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通过农村酒庄评鉴证明资料。
(三)同批次之生产量(瓶装)资料。
四、指定办理机构执行评鉴作业应依「农村酒庄酒品评鉴作业流程图」(如附图)办理各项工作,且每年办理一次评鉴。
五、办理酒品检验相关事项如下:
(一)样品:为申请人所自产之酿造、再制、蒸馏酒等三种酒类,各类最多以二种酒品参加评鉴为限,每一种酒品视为一样品。
(二)采样:申请人需无条件无偿提供样品酒,由指定办理机构现场采样并弥封,统一送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委托检验机构:政府认可之检验单位。
(四)酒品检验项目、方法及限量标准(如附件二)。
(五)检验费:每一酒品检验费,由申请人负担。
(六)酒品检验结果由指定办理机构以密件保存一份,一份发还申请人。
六、酒品品评作业程序如下:
(一)酒品品评作业由指定办理机构或委托专业单位组成「品酒小组」执行。
(二)参加评鉴之样品酒依「农村酒庄酒品品评流程及计分标准」(如附件三)进行品评与计分。
七、酒品检验各项目符合限量标准且酒品品评计分平均及格者,依计分高低排序,经农村酒庄辅导小组选荐金、银、铜牌候选者,由指定办理机构函送本会认定之。
八、通过酒品评鉴得奖之酒品,由本会颁发金、银、铜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