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6]国土[建]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其它行业中涉及到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划拨用地范围,按本《目录》执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经营和经营性私立的学校、医疗设施和体育设施;高尔夫球、赛马场等国家限制发展的高消费体育项目的用地,也不适用于本《目录》。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一、教育
1、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教学设施、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
2、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实验、科研及中试设施,教学行政管理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职工宿舍、教师住宅,留学生及外籍专家公寓,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及配套设施),体育活动设施。
3、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与弱智学校)的康复训练、技能训练设施。
5、中小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
6、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等)。
7、电化教学馆、教育电视台等校外教育设施。
二、体育
1、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
2、运动员公寓、食堂和文化学习设施,运动员医疗、医务监督、身体恢复设施。
3、体育比赛和训练专用物品仓库及管理设施。
4、群众体育活动设施。
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6、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7、业余体校,体育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三、卫生
1、卫生防疫、防病、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设施。
2、医院、卫生院、门诊部(所)、医疗性质的疗养院的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及配套设施。
3、药品检验设施(含样品标本陈列)。
4、医疗、预防、保健辅助设施(包括生物制品研究所、急救站、输血站、消毒站、护理站、精神病收容站、计划生育指导站、临床检验中心、体检站)。
5、医学科学研究设施(含试验动物繁殖、药用植物培育、生产中试)。
6、业务、行政管理设施。
7、医疗、预防、保健知识培训、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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