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执行一九九九年渝高法发[1999]12号文和渝高法发[1999]19号文部分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渝高法[2003]103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保证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和农村“三金”机构的工作顺利进行,我院于一九九九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金融机构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高法发[1999]12号)和《关于审理农村“三金”机构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高法发[1999]19号)等文件。目前,我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和农村“三金”机构工作中涉及个人清退部分已基本结束。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渝高法发(1999)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及渝高法发[1999]1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两文件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今后,全市法院对政府清理整顿“三金”、“三乱”方面的工作仍应给予大力支持,确保资产变现、追收债权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三年六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