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高法[2003]103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保证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和农村“三金”机构的工作顺利进行,我院于一九九九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金融机构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高法发[1999]12号)和《关于审理农村“三金”机构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高法发[1999]19号)等文件。目前,我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机构和农村“三金”机构工作中涉及个人清退部分已基本结束。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渝高法发(1999)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及渝高法发[1999]1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两文件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执行。今后,全市法院对政府清理整顿“三金”、“三乱”方面的工作仍应给予大力支持,确保资产变现、追收债权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