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1)365号
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的执行单位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会计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对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单位,应由上级行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扣减费用预算指标;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停止施工、调整或重组基建项目管理班子。
前款所称基建项目管理班子是指为实施建设项目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对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应由所在行或者上级行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本条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具体的经办人员、基建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主管基建的副行长(副主任、副总经理)或同级其他负责人;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行长(基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副总经理)。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统称责任人。
第六条 违规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或暂付款搞基建的,必须限期清理并对单位给予警告,并扣减该单位下年度管理费预算指标的10%;对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违反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将基建专款挪作他用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立项,擅自超前征用建设用地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对建设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地方立项,任意变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超面积、超标准、超概算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管理费预算指标的10%,并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扣减责任人当年基本工资的1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中,不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将建设工程委托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要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调整基建项目管理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调整或重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金额的大小,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规避建设项目开工报建审批和工程审计的;
(二)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不按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合同的约定,组织、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非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事故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基建规章制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应从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制下属违反规定的;
(二)违反基建操作程序,造成工程责任事故及重大资金财产损失的;
(三)将基建专项资金挪做他用,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隐瞒事实,涂改、毁灭证据的;
(五)屡查屡犯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基建规章制度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受单位领导人胁迫,主动抵制无效的。
第十五条 会计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定所提及的违规行为,查实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一级(或总行)内审部门并移交有关材料,由内审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查实应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一级(或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并移交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征求会计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基建规章制度的责任人中的中国共产党员,由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八条 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次。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