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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蚕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春季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蚕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价商字(2001)28号

各有关市、县物价局、蚕桑局(办):
  为稳定蚕茧生产,提高蚕茧质量,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护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稳步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1年春季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的通知》(急计价格(2001)3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1年春季我省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重申2001年春季桑蚕鲜茧收购、干茧供应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厂丝出厂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

  二、2001年春季桑蚕鲜茧标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每50公斤750元。以干壳量计价收购的桑蚕鲜茧,以9.2克为标准级,每0.2克为一档,干壳量7克(含7克以下)至7.6克,每档差价12元;7.6克至8.6克,每档差价14元;8.6克以上,每档差价18元,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以鲜茧茧层计价收购的桑蚕鲜茧,以茧层率21%为中准级,每0.5%为一档。茧层率16%(含16%以下)至18%,每档差价13元;18%至20%,每档差价15元;20%以上,每档差价18元。

  三、春茧上市后干茧(干壳量21克或10级、出丝率31%)中准供应价格(含税)为每吨4.6万元。

  四、我省厂丝(20/22,2A)中准出厂价格(含税)每吨19万元,生产企业在10%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出厂价。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政策,做好蚕茧收购工作,切实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维护正常收购秩序。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茧丝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盲目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六、蚕茧收购要严格实行仪器评茧,禁止手估目评。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各地茧丝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共同维护收购秩序,落实收购价格政策。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

附表:二00一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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