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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为做好中央直接管理的在京非金融类企业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的人员,所担任职务属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的有关规定,凭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的任职通知办理;其他人员,由企业直接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精神办理。
二、已从京外选调担任在京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所担任职务拟列入国务院、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在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没有重新任命之前,由企业提出,经中央大型企业工委或人事部确认后,按人调发(19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上人员家属及子女的随调、随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