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委托EDI中心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CIECNet”)上开发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通过了试运行,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系统》的程序:
  首先、进入“CIECNet”,网址为:
  http://www.ec.com.cn/。
  第二、进入《系统》,网址为:
  http://etpc.ec.com.cn:8001/。
  第三、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第四、按贸易方式输入、修改或查询有关数据。输入或修改上月有关数据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24时以前。超过该时间,则只可查询。
  第五、退出《系统》。

  二、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用户名称”按所给定的“用户代码”(详见附件一)输入。
  (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用户名称”,按本企业的企业代码输入。
  (三)“用户口令”均暂定为“password”。
  本口令有效期为1999年7月31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口令,口令的设定应在6至10位数之间(以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任意混合定义)。

  三、《办法》规定核查情况应通过“CIECNet”进行反馈,因此,凡未加入“CIECNet”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应尽快加入“CIECNet”。
  请按外经贸部EDI中心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办理加入“CIECNet”事项。

 

  四、在执行《系统》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贸管司)反馈。同时,请各单位将使用《系统》的联系人、电话、传真书面报我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二、“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 户代码
北京市外经贸委 1100BJ
天津市外经贸委 1200TJ
河北省外经贸厅 1300HEB
山西省外经贸厅 1400SX
内蒙古外经贸厅 1500NMG
辽宁省外经贸厅 2100LN
大连市外经贸委 2102DL
吉林省外经贸厅 2200JL
黑龙江省外经贸厅 2300HLJ
上海市外经贸委 3100SH
江苏省外经贸委 3200JS
浙江省外经贸厅 3300ZJ
宁波市外经贸委 3302NB
安徽省外经贸委 3400AH
福建省外经贸委 3500FJ
厦门市贸发委 3502XM
江西省外经贸厅 3600JX
山东省外经贸厅 3700SD
青岛市外经贸委 3702QD
河南省外经贸厅 4100HEN
湖北省外经贸厅 4200HUB
湖南省外经贸委 4300HUN
广东省外经贸委 4400GD
深圳市贸发局 4403SZ
广西外经贸厅 4500GX
海南省商贸厅 4600HN
四川省外经贸委 5100SC
重庆市外经贸委 5102CQ
贵州省外经贸厅 5200GZ
云南省外经贸厅 5300YN
西藏外经贸厅 5400XZ
陕西省外经贸厅 6100SHX
甘肃省外经贸厅 6200GS
青海省外经贸厅 6300QH
宁夏外经贸厅 6400NX
新疆外经贸厅 6500XJ
新疆建设兵团 6600XJB
附:“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络节点通讯录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CIECNet)
会员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_______
注:企业代码是指在1998年1月1日正式使用的进出口企业代码,若企业目前尚无此代码,可暂时不填。
发展单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