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0]8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否吸纳自然人股的请示》(成银发[2000]57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分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暂按以下几条原则办理: 一、新募集入股的自然人和原法人股权转让的受让自然人仅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
二、自然人股本的总额需控制在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30%以内。
三、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20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