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为掌握逾期资金情况,搞好清收工作,请你分行按照下列要求,在1999年7月12日前将原人民银行广东省(不含深圳、广州,下同)分行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的有关清收逾期拆借资金工作情况上报总行。
1.上报原广东省分行融资中心(含办事处、原资金市场)未清完的拆借资金来源、去向。为此,请将所上报的原广东省分行融资中心(含办事处、资金市场)逾期资金月报表的数字,区分出1993年前原资金市场的遗留问题,和1993年后未通过融资中心、办事处、资金市场而由人行系统的其他部门直接办理的拆借资金或融资、贷款但已统计在月报表中的逾期资金问题,具体情况请见附表一。
2.上报广东省分行融资中心本身(含原省资金市场)与地市办事处(含原地市资金市场)待清收资金的数字;上报辖区内融资中心所辖地市办事处机构撤销情况,提供办事处机构设立的撤销的具体数字。具体格式要求请见附表二。
请以正式文件加盖行章后上报总行,如有问题及时与总行联系。联系人与电话:刘云、吕江,010-66194273、66195528、66016482(传真)。
1999年7月1日
附:一、融资中心(办事处、资金市场)待清收资金情况表
二、融资中心本身(含原省资金市场)与地市办事处(含原地市资金市场)待清收拆出资金及办事处机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