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全面地评价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市确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指标体系标准和调查网点的设立
农村全面小康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口素质、生活质量、民主法制、资源环境6个方面的18项评价指标。分为县及县以上、乡(镇)和村3级监测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保证各级统计监测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由市统计局制定我市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实施方案,同时在原有农村调查网点的基础上适当扩充调查网点,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测网络。
二、监测结果的上报和公布
根据分级监测、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市)、区监测评价,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村监测评价。每年的3月15日前县(市)、区将乡镇监测结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结果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每年3月底前将市级和县级监测结果上报省统计局。
各级监测结果按照事权范围每年统一发布一次。对达到全面小康标准的县(市)区、乡镇、村,由当地监测部门逐级向省统计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统计局验收合格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三、加强对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监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搞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指标的调查监测。统计部门负责调查提供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等11项指标数据;卫生部门负责调查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指标数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提供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指标数据;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提供农民对村政务公开满意度指标数据;政法部门负责调查提供农民对社会安全满意程度指标数据;林业部门负责调查提供森林覆盖率指标数据;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业用水量指标数据;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的农业科技人员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监测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造成监测数据不实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