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970号
近接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公司总部管理费用的报告》(福田财字[2001]2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5家企业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附件: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金额 北汽福田车辆公司怀柔汽车厂 1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