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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展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便于公民了解市人大常委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大人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当持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于会议召开3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路途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会议召开5日前,以信函或者传真形式,提交申请和身份证、介绍信复印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和报名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并核发旁听证。每次旁听会议的公民人数3名左右。


    第五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旁听,佩戴旁听证在指定的位置就坐,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旁听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后,也可以旁听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旁听期间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需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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