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二、第九条修改为:“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省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业许可证。”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经省公安机关批准。”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

  五、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