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电电源[2002]1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4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1、4.2.3、4.2.4、5.2.3、5.2.4、5.2.7、6.2.1、6.2.2、6.2.3、6.2.5、6.2.9、7.2.2、7.2.77.2.8、8.2.6、8.2.7、8.2.8、9.2.6、10.2.3、11.2.1、11.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及《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4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会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