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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试行)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发布文号: 人教字[1999]212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试行)》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试行)
  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及格式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
应努力做到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申请论文答辩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四条 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规定的成绩和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科学研究成果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的情况,规定学位申请者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等级。一般来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至少应在国内外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受)学术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至少应公开发表两篇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
如没有达到上述期刊等级要求,但在本专业其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了其它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等),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已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也可以作为学位论文答辩所要求的科学研究成果条件。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除指导教师外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
对于因特殊情况(如保密等),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位申请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具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条 凡达不到第五条规定要求者,可申请先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后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成果(成果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并以培养单位名义发表)后,可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再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专业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质量、格式要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其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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