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4]6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黑价格字[2003]2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7元。
二、同意你省对“低保户”生活用电价格实行电价补贴。“低保户”每月30千瓦时以内的生活用电量,仍执行现在的销售电价,超过30千瓦时的月生活用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47元的同价水平。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