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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经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检办[1999]46号)精神,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按“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就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
  分类检验监管制度是调整检验监管模式的重要措施,将使检验方式由批批检验逐步向检验监管模式转变。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将出口企业分类,实施分类检验监管,并按如下要求实施检验:
  免验企业:已取得免验证书的出口机电产品免于检验;
  一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30%;
  二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40-70%;
  三类企业:出口批次检验率100%。

  二、实行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
  对出口机电产品实施超前把关的预验措施。在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对部分品质检验项目、不宜在成品施检的项目和检验成本较高的项目,应将出口法定检验延伸到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过程检验结合进行,以达到降低检验成本、缩短检验周期的目的。

  三、采用出口标准原则实施检验
  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依据按如下原则掌握,即出口机电产品涉及到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强制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得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其它项目,可以按外贸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落实以质取胜战略、鼓励扶持名牌机电产品和重点出口企业出口
  对列入外经贸部《名牌出口商品名单》和《全国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扶持措施,帮助这些企业达到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标准;对其出口的产品符合免验条件的实行免验。

  五、加强出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工作,扶持鼓励成套设备出口
  为鼓励成套设备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积极采取扶持鼓励的措施,建立出口成套项目通报和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注册制度,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口成套设备列入监管范围,以服务的精神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1、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向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出口成套项目情况;出口成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2、对于已向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和注册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衔接、国外质量要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等问题,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3、对于已通报和注册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共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并按共验方式收费;
  4、对于已通报和注册登记的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质量情况反馈给外经贸主管部门。

  六、帮助出口企业利用好普惠制
  积极向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宣传普惠制制度,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好有关普惠制政策,增强出口机电产品的竞争力。

  七、加强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规范许可制度管理和工作程序。对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实施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实施中要做到既保证产品质量,又方便出口。具体程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鼓励出口企业取得体系认证
  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争取取得ISO9000、ISO14000等体系认证。对于取得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免于出口质量许可证工厂条件审查,并可作为实施分类检验的条件。
  九、保护鼓励获得国外认证标志的产品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应帮助出口企业取得国外产品认证,以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在鼓励出口机电产品取得国外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要严厉打击假冒认证标志产品的出口。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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