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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近日,一些省市来电询问我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1999年钢材、农药进口年度计划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95号)中进口钢材的分配对象问题,现作通知如下:
1999年9月3日 一、国经贸贸易795号文件下达的1999年钢材进口计划,可以安排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请各地统筹考虑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需要,科学、合理的搞好分配。
上述计划内分配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钢材,凭我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经同级外经贸委签章后,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最近,日本通产省向我委提交了在华日资企业需要进口钢材名单(附后)。请各省市经贸委对日方提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对确有需要的合理要求,请各省市经贸委在我委下达的钢材进口内统筹安排,予以妥善解决。执行情况报我司进出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