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商[2003]9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1号)规定,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我省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后,全省农村电价水平出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开拓了农村电力市场,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最近临夏、陇南等些地区在执行新的电价政策中,违反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执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政策不到位,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和电力事业的发展,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为规范农村电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保障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稳妥的做好“两改一同价”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电价监督检查,落实农村电价各项改革措施。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政策落实到位。因体制等原因电力部门尚未管理、抄表到户的地区,也要一律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价商(2002)376号文)规定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甘价工(2000)4号文规定的农网改造中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嫁农网改造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坚决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价格执法,对电价违法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防止电价反弹。同时将农网改造中超过标准、扩大范围多收农民的费用及时退还农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各地物价、电力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用电户反映的问题,做好有关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