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88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七日
市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我局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实施经营性收费的函》(市政局规费(1999)289号)收悉。为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积极引进外资改善我市基础设施的精神,考虑到你局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已整建制由公路局剥离出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转为企业性质,实行经营性管理等情况,同意将津榆公路、宝平公路、京津公路武清北段三条收费路段自国资局批准其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之日起,由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津榆等三条公路转为经营收费后,收取通行费收费主体暂不变动,收费站(点)名称仍沿用原名称。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待经营一段时间后,视各条路段实际经营成本及收益等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再行研究调整问题。
三、津榆公路等三条收费路段的收费年限仍按已确定的年限执行,待研究通行费标准调整问题时统筹考虑。
四、转制后的收费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局转制后到市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