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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民间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奖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秘法字第09300339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300339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私有土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供公众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主办单位为本府建设局。

  第3条 个人、私法人、团体或工商行号利用私有土地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得申请本府予以奖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请设置临时路外停车场办法」提出申请,并经本府核准者。

  二、具有十辆以上小型车停放格位。

  三、收费费率符合「宜兰县路外停车场管理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供公众使用之临时路外停车场,合于前项规定者,亦得申请奖助。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助项目如下:

  一、于申请人完成停车场路基后,由本府予以铺设柏油面层并标绘停车场格位及出入动线。

  二、由本府于停车场外围动线之临近路口设置停车场指示标志。

  三、该作为停车场土地之地价税,核课税率如逾千分之十,其逾千分之十之地价税,由本府予以补助。

  前项第三款之补助措施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补助金额就实际现况使用情形于当年十二月核给,停车场未全年使用者,按实际使用月数比例计算核给,未足一个月以一个月计。

  第一项之第一、二款奖助,每一停车场以一次为限。

  第5条 申请奖助经本府核准并取得停车场证后二年内,不得将停车场移供其它用途,并不得拒绝公众停车。

  第6条 违反前条规定或在前条所订期间内违反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者,本府得向受奖助者追回奖助之经费。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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