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的进口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正常的进口审批和实际监管造成了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0月1日起进口挖掘机及其关键件、进口电梯关键件和升降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进口电梯整机(含客、医用、消防梯)、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件一律无效,海关不予受理。10月1日前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一律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
二、进口挖掘机和电梯的零配件,每套价格超过整机价格60%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整机进口手续,海关按整机征税。
三、挖掘机的关键件是指发动机、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的关键件是指控制柜(电气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轿厢系统(详见附件)。
四、各海关要加强查验监管,对使用其它名称实为关键件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并按有关求全责备规定处理。
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挖掘机及其 │挖掘机 84295200
关键件 │ 84295900
│柴油发动机 84089092
│ 84089093
│驾驶室 84314990
│工作臂 84314990
│铲 斗 84314100
电梯及其 │载客电梯 84281010(含医用、消防梯)
关键件 │升降机 84281090
│控制柜(电气柜) 85371090
│曳引机 84253100
│限速器 84313100
│缓冲器 84313100
│门机系统 84313100
│轿厢系统 84313100
外经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