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32/2002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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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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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修改載於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的澳門理工學院標誌,標誌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該附件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
二、該標誌須以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的式樣所指定的色彩印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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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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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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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