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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8 生效日期: 2004-03-08
发布部门: 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
发布文号: 国资纪发[2004]2号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现将《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为便于加强联系,请你们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并将姓名、联系电话告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执法室。
  执法监察室联系人:李正义、崔久衡。
  联系电话:010-64471471,010-64471472。
  传真电话:010-64471432。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 编:100011。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颁布实行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文件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为加强对《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着重查处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完成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主要任务是:监督转让进场;检查操作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追究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依据《意见》和《办法》的规定,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三、追究责任,标本兼治。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违反《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违规操作的,要主动配合业务部门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积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要把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学习教育、推进制度创新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形成加大源头治理工作的防范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认真处理,而且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对策和建议,使管资产、与管事、管人充分结合,促进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中央企业要重视抓好《意见》和《办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的领导工作机制,将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意见》和《办法》的工作列入企业重要的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协助企业党委和行政领导做好监督检查《意见》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工作,与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总结工作。
  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项目要加强联合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组织重点检查;有条件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监督。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向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报告检查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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