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70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2000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999年纳税年度为1999年4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