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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教外厅(1999)27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内机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数量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境)外教育机构等也要求来华举办或参加国际教育展览。绝大多数的国际教育展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于我国教育机构和公民了解国(境)外的教育发展情况,推动我国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建立联系与合作,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一些单位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只顾获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和参展单位片面宣传国外教育方面的情况,对青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产生误导,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非教育机构一哄而上,给应该正常开展的国际教育展览活动造成混乱。鉴此,为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9年10月25日   一、国际教育展览系指由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境内举办的、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的、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的展览活动(教学仪器、设备展览除外)。
  二、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遵循为我所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重在学习与借鉴,促进合作与交流,为我国教育机构、公民和国(境)外教育机构相互了解提供双向服务。严格禁止不顾社会需求,以营利为目的,盲目举办国际教育展览。要特别防止多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和一哄而上的情况发生。
  三、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审批。
  1、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举办国际教育展览,且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本地教育机构,由当地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若中方参展单位中有外地教育机构的,需经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审批。
  2、举办跨地区巡回国际教育展览,需征得巡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主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3、全国性教育相关机构举办全国性国际教育展览,需参照以上原则,在征得承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举办机构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
  四、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是政治性和涉外性很强的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办展质量和水平,积极扩大我国教育的对外影响。同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对国(境)外参展的机构,要认真了解情况,防止一些带有政治、宗教背景的机构利用参展之机从事非法活动,进行政治、宗教宣传和渗透。
  五、举办国际教育展览期间遇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国际教育展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总结评估报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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