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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费字[2000]65号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医函(2000)5号)收悉。由于原定的收费标准偏低且执行时间较长,难以补偿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组织鉴定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为保证我省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调整如下: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次收取鉴定费1500元;
  市(县)级(含海口市和三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次收取鉴定费1000元。
  各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组织的鉴定,一律不收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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