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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 2004-06-07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74号

兰州、酒泉、张掖、武威、金昌、白银、定西、庆阳、平凉市人民政府,甘南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煤矿企业: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认真汲取“5·23”特大透水事故教训,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
  一、整治的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整治,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着力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坚持管住源头,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办矿准入条件,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生产领域;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素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的目标
  (一)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力争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有所下降,全面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
  (二)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私开矿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基本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达到100%,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继续实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生产矿井评估率达到100%,安全程度评估为A、B类矿井的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新的提高,全面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四)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率达到100%;矿井生产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瓦斯断电仪和掘进工作面两闭锁装置安装使用率达到100%;小煤矿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达到总数的70%以上。
  (五)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明确目标,讲求实效,稳步推进。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20%以上。

  三、整治的重点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今年以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乡镇、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市(州、地);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一通三防”和井下防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规程和规范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
  (二)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一是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和以各种名义非法私开的矿井;二是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时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三是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四是不符合《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五是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矿井;六是限期内未进行壁式工作面改造,仍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七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内,在限期内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八是地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井。
  (三)兰州市辖区窑街矿队办村办乡镇煤矿,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窑街矿务局和阿干煤矿所辖村民开办小煤矿清理整顿问题的议定事项》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治工作。经过停产整顿,达到国家《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标准,并逐级验收合格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核(换)发“四证”。整治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依法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落实“十二字”方针,整治瓦斯、水、火灾害威胁严重的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瓦斯抽放能力,遏制超通风能力生产;开展防水害、防灭火工作,配备必需的抽水、灭火设备,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探放水能力;井下有火的矿井要采取防灭火措施。河西地区的煤矿要加强防水治理和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监督煤矿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以对矿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有关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治规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分段治理的重点和目标,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的责任;煤监部门要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措施,督察各地政府责任制的落实;经委、工商等部门要尽快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类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领导要以求真务实、敢于碰硬的作风,率先做到“三个一”,即: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本地煤矿的安全生产亲自部署一次;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本地煤矿的事故多发矿井亲自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亲自主持协调会议现场办公解决一次。
  (二)突出重点,依法加强源头治理。深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及应关未关或者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必须立即强制关闭;凡属非法生产的小煤矿,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有一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对历次安全检查和监察执法中所查处的煤矿,实施分级监控,落实监督整改措施。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矿井,依法关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住安全准入关,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和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探索和建立小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机制,积极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继续做好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三)坚持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加强“一通三防”管理。要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对以下八类矿井要坚决整治:1、矿井或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3、矿井或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4、高瓦斯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没有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5、矿井自救器和监测设备、仪器设备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6、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7、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拍卖、破产重组等形式改制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8、采掘布置不合理的矿井。
  (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1、对条件适宜、矿井规模小的煤矿,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通过联合、改造,扩大矿井规模,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2、积极推广壁式采煤方法。凡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煤矿必须限期进行壁式工作面改造,采用能够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3、全省已确定的19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内的煤矿要按规程要求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做到先抽后采。6万吨以上的矿井要安装安全监测系统,6万吨以下的矿井,2005年年底以前安装完毕。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瓦斯电闭锁)。
  4、小煤矿必须有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正规设计和实测图纸。
  5、小煤矿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鉴定。
  6、小煤矿要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和省政府25号令,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非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四长”责任制,把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26日开始,12月底结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在行政首长总负责的前提下,省、市(州、地)、县(市、区)分管行政首长、行业主管厅局长、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局长、企业董事长(矿长)“四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逐个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准生产,在限期内不能达标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同时,坚持谁审核、谁发证、谁负责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新闻媒体要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予以曝光。已列入关闭的矿井,要在媒体上公告。
  (八)逐级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每月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州、地)政府(行署)写出书面报告,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每月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如遇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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