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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有关价格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959号
  天津市水上会宾园饭店:
  你单位《关于会宾园饭店各项价格审核备案的申请》收悉。经实际考核,现批复如下:   一、客房价格、会议室租价、商务中心和各康乐场所(不含歌舞厅)的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向我局备案的标准执行。
  二、餐厅菜品的综合毛利率不得超过60%。餐厅的酒水、饮料进价不超过4元人民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8元人民币;进价在4元人民币以上的,分类毛利率按不超过120%执行。卷烟的销售价格按不超过进价的一倍执行。
  三、各康乐场所和客房酒吧出售的进口酒和卷烟的价格按不超过进价的一倍执行;国产酒水、饮料按不超过进价的三倍执行。
  四、歌舞厅的收费标准和出售商品的价格按照《关于查处经营性歌舞娱乐行业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津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核定的标准。
  五、在住宿、餐饮、客房电话三项服务中可向来店客人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
  六、同意你饭店向旅客收取在客房内拨打的市内电话的电话费并可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在收费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226号)的规定执行。
  旅客使用电话,在主叫方和被叫方均接通电话后方可计费。
  饭店投币电话、磁卡电话等其它各类收费电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住店客人代购车、船、机票,不再加收任何费用。
  八、各项收费和出售的商品按规定,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请你店设立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物价台帐,不断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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