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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黄政办秘[2001]48号
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由于参保退休人员占总参保人数比例较高,退休金数额较大,加之退休人员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导致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不足,增加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降低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为解决这一矛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暂定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5元,由单位统一按月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列支;
  三、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数额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各区、县根据当地医保实施情况,参照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制度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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