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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房产交易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 2001-08-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1]265号

利辛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房产交易收费问题的请示》(利价费字[2001]第11号)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并首次销售的房屋。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规定,其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未取得开发资质或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以及外地进境开发企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已经开发建设的房屋,不能销售;如果销售,须补办有关手续,此事是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上述房屋与按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文件中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房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征收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价格管理范围,解释权在省物价局,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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