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财外[2002]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浏阳市支局,省直各项目单位:
为完善我省外债转贷款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单位办理外债转贷款登记、开户和偿还等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际字[1999]188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操作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债登记:从2002年起,省内所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一类项目是指由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的转贷款,均由湖南财政厅负责在转贷协议签定后10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各市州财政局、省直项目单位凭外省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复印件到同级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转贷协议中规定以人民币偿还的除外。
二、开立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凭转贷协议,向同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包括项目报帐)专用帐户。省财政厅可从专用帐户中提取外汇现钞用于支付按规定需使用现钞的费用。
三、资金支付、还款:
1.转贷款使用时,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要求凭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所有款项按转贷协议规定的币种支付。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的转贷款的结汇和偿还须由债务单位报同级外汇管理局核准,并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无自有外汇收入或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在申请购汇偿还贷款时,应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外汇(转)贷款登记凭证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健全管理,防止以还款名义重复购汇。
3.鉴于农业、扶贫、教育、卫生、环保类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涉及面广,转贷层次多,为简化购汇手续,避免多主体购汇,以下项目(项目清单附后)已由财政部统一办理对外还款购汇手续,各市州外汇局不得核准购汇。
四、各市州财政局、外汇管理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努力做好国外贷款的外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