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 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
为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3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2211616;传真号码:2230827;电子邮箱:bgtsts@sina.com;邮政编码:114001。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anshan.gov.cn)上下载。公开权利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公开权利人送达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固执(见附件2);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
2.对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该申请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转办通知单见附件3),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分类答复
各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见附件4),并送达公开权利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督促检查
对转办的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必要的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和答复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
附件:1.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略)
3.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略)
4.×××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