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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A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90章第46条)

  〔1987年9月1日〕

  (1987年第27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规例》。

  (1987年制定)

  第2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附表各项所指明的事项,须向司法常务官缴付该项所指明的费用。

  (1987年制定)

  第3条 费用的免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司法常务官可按以下情况免除附表指明的费用─

  (a)凡司法常务官认为有关物品在教育、科学或其他方面令公众或部分公众得益,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附表第1、2或3项指明的费用;

  (b)凡有关申请是司法常务官接获同一人同时提出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申请中的一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附表第1项指明的费用;

  (c)凡有关通知是司法常务官接获同一人同时发给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通知中的一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附表第2项指明的费用;

  (d)凡有关请求是司法常务官接获同一人同时提出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请求中的一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附表第3项指明的费用;及

  (e)凡司法常务官认为有关查看的目的,在教育、科学或其他方面令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得益,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附表第4或6项指明的费用,而司法常务官每次免除费用,均须以书面记录其理由。

  (1987年制定)

  第4条 付予审裁委员的酬金 版本日期 30/06/1997

  审裁委员─

  (a)凡担当审裁处成员的工作不少于半日,可获支付酬金$800,按日计算;及

  (b)凡担当审裁处成员的工作少于半日,可获支付酬金$400,按日计算。

  第5条 根据第18条发出通知的方式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第18(1)条所规定就物品发出的评定类别通知─

  (a)须采用中文及英文以书面发出;

  (b)须述明─

  (i)该物品的名称及说明;

  (ii)该物品的评定类别及该评定类别的生效日期;及

  (iii)根据本条例第8(2)(c)条定下的任何条件;

  (c)(如该物品属第II类)须述明本条例第22、24及27条的全部条文,而为符合此项规定,可随通知附上载有此等条文的副本;及

  (d)不得迟于向本条例第18(1)条规定须予通知的人发布该物品的第三份副本之时发出。

  (1987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15/12/2000

  [第2及3条]

  费用

  项

  说明

  费用$

  1.根据本条例第13(1)条申请由审裁处将物品评定类别……2100

  2.根据本条例第15(1)条发出通知,要求审裁处在全面聆讯中审核物品的暂定类别(由本条例第13(2)条所指的人发出通知者除外)……1050

  3.根据本条例第17(1)条请求审裁处重新考虑物品的评定类别(由本条例第13(2)条所指的人提出请求者除外)……2100

  4.查看司法常务官根据本条例第19(4)条备存的公告登记册……33

  5.从司法常务官根据本条例第19(4)条备存的公告登记册摘录或印取副本,以每份公告计……140

  6.查看司法常务官根据本条例第20(1)条备存的物品储存库……420

  (1987年制定。1993年第200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24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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