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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3 生效日期: 2005-01-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5]70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辽价发[2004]107规定的收费标准,需调整现行学费标准,由学校(包括成人学校)根据本校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等提出各专业调整收费意见(含符合上浮条件且需上浮学费收费标准的)报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核准后执行。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省定最高收费标准执行。

  二、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单位联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和达到公寓化条件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核准后执行。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审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教育局备案。

  四、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须及时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另文确定。
大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精神,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整合,确保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及时输送合格技术人才,根据原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的职业高中班,下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统一规范为:机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及农业等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200元;卫生医疗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500元;体育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2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500元;其它专业(含师范类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900元,其中师范类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4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800元。
  二、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体育艺术高等院校附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办学成本特高的特殊专业,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可申请适当上浮,其幅度不超过20%,其牛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上浮幅度不超过10%。
  三、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脱产教育学费标准按不超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未上浮的标准,下同)的90%收取,业余教育按不超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60%收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实习费、试验费、材料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原省教委《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79号)规定执行,即达到公寓化条件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未达到公寓化条件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单位联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公寓化宿舍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
  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外合作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中外合作办学报省物价局)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公示。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对观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降低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根据本校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等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以上收费标准重新规范后,有关学校须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学生、特别是紧缺人才培养专业的学生的救助措施,积极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措施在申报收费标准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九、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十、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参照《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实施收费时,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2003年及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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