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鉴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保证2004年度举行的营销师(推销员)、秘书、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物业管理人员、公关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心理咨询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和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核查。各省级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省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各职业申报条件的要求,对本地区各个考场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考号等进行复核和检查,严禁出现替考等现象。
二、考场纪律。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及教材、字典等相关资料、工具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按照考场规定进行监考。
三、考场管理。各省鉴定中心要按照考务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考场纪律管理。各考场除配备固定的监考人员外,考区还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考生或监考人员出现违纪现象。
为保证考后阅卡的质量,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强调说明答题卡的填涂要求,并逐个检查考生填涂情况,防止误涂、漏涂、不涂等现象。
四、考场督导。根据劳社培就司函[2003]99号文件精神,各省劳动保障厅(局)应安排相关人员到鉴定现场进行督考。同时,各省鉴定中心要组织人员到辖区内各个考场督导,主要检查考试组织、考场纪律和监考人员执考等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将派人到部分地区进行质量督导。
五、现场值班。统一鉴定当天部鉴定中心、各省鉴定中心和各考区要安排专人值班,以负责协调解决考试现场出现的问题。部鉴定中心现场值班由统考处负责,值班电话为:010-84635516、84631199—1803/1904。请各地及时将值班负责人姓名和电话报部鉴定中心。
六、阅卷管理。各省鉴定中心要采取集中统一组织方式进行阅卷和阅卡,并加强阅卷和阅卡评分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工作,杜绝分散阅卷、阅卡、把关不严和评分不准等现象的发生。
七、违纪处理。对考生、考评人员(含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定和阅卷管理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必要时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鉴定统计。各地要及时对鉴定成绩进行汇总统计,对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统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分别填入《全国统一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和《全国统一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在考试结束后的20天内以磁盘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部鉴定中心。
《全国统一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和《全国统一鉴定违纪情况统计表》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盖章上报,以便及时和准确地核发证书,分析掌握各地考试情况及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加强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质量督导,确保本地区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