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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8 生效日期: 1999-11-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专[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增强金融机构支付能力,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发送经营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1月21日起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8%下调到6%。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有关工作,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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