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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开放市场、多家经营、有序竞争、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客运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正常、有序、安全运营,市政府决定对盘锦市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盘锦市城区(零公里)内从事公共客运的经营者,必须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辽宁省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由其他部门办理的,特别是2000年2月24日以后审批的城市公共客运资质审批手续,须重新办理资质审查。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任何非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拍卖的城市公交线路均无法律效力,属非法交易。
  三、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于2003年9月1日前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对非法从事公共客运的经营者,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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