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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电[2005]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大力推进平安淄博建设,消防工作有了长足发展,有效保证了全市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火灾形势也越来越严峻,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省内外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10月10日,威海市环翠区金莹家电商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0人死亡;11月13日14时许,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连续爆炸,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2人重伤。从我市情况看,今年以来全市已发生火灾事故1246起,死2人、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66.2万元,虽然没有发生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但频繁的火灾事故突出反映了我市消防安全基础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生产经营与消防安全的关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尤其是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自为政,擅自分隔、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及锁闭安全出口等现象十分突出,极易引发火灾。目前,冬季来临,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明显增多。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预防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冬季防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淄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面发动部署,抓早、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62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特别是对今年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整改进度,确保年底前整改完毕,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地要针对冬季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社区居民楼院,重点解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灭火器材不足、自动消防设施运行不良、违章装饰装修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员工教育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不落实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针对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各单位达到“五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设置值班室,统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消防设施的管理,统一开展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凡实行租赁、承包的多层、高层建筑,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要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设置上,要重视技术防范,积极推广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系统。同时,要认真做好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的防火安全检查和山林防火工作,特别是针对民间活动、群众集会等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要制定周密计划,切实抓好防火安全,确保万无一失。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狠抓各项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一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责令停产停业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尤其是对多家单位共用一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实施重点监管,将“五个统一”作为营业性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要条件,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允许开业或使用。二是其他有关部门要实行消防安全监管分工负责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工商、文化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开业前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公安、安监、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调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火灾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三是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严格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四、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冬季火灾特点,大力宣传和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要落实各行业、系统和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消防宣传职责,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火灾预防、报警和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新闻单位要发挥宣传优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设消防专栏,利用公告、公益广告、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和经营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与消防安全关系密切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全部实行消防安全持证上岗。年底前,各区县、高新区要组织对多产权、多家经营、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及乡镇民办消防队伍,要加强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增强灭火实战能力,力争把火灾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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